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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東盟人權宣言》的經由過程標志著東盟在完成東盟政治一體化以及樹立亞洲次區域人權機制方面邁出了主要一個步驟;該宣言規則的良多人權規范都與國際人權尺度存在著較年夜的差距,但與1993年《曼谷宣言》的基礎不雅點存在很年夜的類似之處。《東盟人權宣言》表現的人權“亞洲價值不雅”招致了國際社會的批駁,但斟酌到東友邦家外部的復雜狀態以及東盟持久的人權政策,東友邦家樹立合適國際人權尺度且強無力的區域性人權機制的途徑依然比擬漫長。
2012年11月18日,餐與加入東友邦家峰會的東盟十國引導人配合簽訂了《東盟人權宣言》,這不只標志著東盟在樹立東盟配合體的途徑上邁出了主要一個步驟,並且也標志著東盟在樹立亞洲次區域國際人權機制方面邁出了具有象征意義的一年夜步。但是,令人幾多有些希奇的是,《東盟人權宣言》經由過程后非但沒有取得幾多掌聲和喝彩,反而遭到國際社會諸多的批駁和責備,這種批駁很不難讓人想起20世紀90年月東方對人權“亞洲價值不雅”的口誅筆伐。本文將在論述《東盟人權宣言》對于樹立亞洲區域性人權機制之意義的基本上,剖析《東盟人權宣言》與國際人權尺度存在的差距及其能夠激發的人權“亞洲價值不雅”猜忌,最后將從東友邦家外部成長的角度解析東盟人權不雅念的成因以及將來的成長標的目的。
一、《東盟人權宣言》發生的佈景、顛末和影響
《東盟人權宣言》是東盟地域人權政策慢慢演化的產品,而東盟人權政策是跟著東盟一體化過程的成長而逐步浮出水面的。東盟自1967年由印度尼西亞、泰國、新加坡、菲律賓和馬來西亞正式成立以來,一體化過程一度很是遲緩。從1967年到1992年的20多年間,東盟只舉辦了四次領袖會議就是一個證實。跟著暗鬥的停止以及經濟全球化的成長,東盟也加速了一體化的程序,20世紀90年月東盟陸續採取了越南(1995年)、老撾(1997年)、緬甸(1997年)和柬埔寨(1999年)這些新的成員國(文萊于1984年參加)。東盟成員國的擴展固然使得東盟外部更具多樣性,但這并沒有妨害東盟往一體化邁進。進進21世紀后,東盟一體化過程顯明加快,領袖會議簡直每年城市舉辦一到兩次;依據2003年10月第九屆東盟領袖會議頒發的《東盟和諧分歧第二宣言》,東盟分歧決議于2020年建成“東盟配合體”。為了完成“統一個愿景、統一個成分和統一個關愛和共享的配合體”的目的,東盟2007年經由過程了《東盟憲章》,從而為東盟的政治、經濟一體化確立了周全的法令和機構框架。
人權題目是位年齡相仿的男演員。另外三人都是中年男子。在暗鬥后才逐步成為東盟追蹤關心的事務。自東盟成立之后相當一段時光內,東盟基礎只追蹤關心經濟一體化和區域平安題目,直到20世紀90年月暗鬥停止后,人權題目才跟著人權全球化的新海潮正式提上東盟議事日程。1993年6月維也納世界人權年夜會召開前后,部門東友邦家的人權態度惹起了世界范圍內對人權亞洲價值不雅的年夜會商,東盟也不得不合錯誤人權題目停止公然回應。1993年7月,第26次東盟外長會議經由過程的會議公報初次將人權作為公報的主要內在的事務。該公報在重申《曼谷宣言》有關維護和增進人權時應斟酌詳細的文明、社會、經濟和政治周遭的狀況以及否決干預外交和將人權題目政治化等準繩的同時,也“重申東包養盟對尊敬1993年6月25日《維也納宣言》確認之人權和基礎不受拘束的許諾”,“誇大在人權的一切方面加大力度國際一起配合的主要性”,并“分歧以為東盟也應斟酌樹立一個恰當的區域性人權機制”。[1]這是東盟初次公然講明要斟酌樹立區域性人權機制題目。1993年9月,東盟的議會間組織還經由過程了一個比擬簡略的《吉隆坡人權宣言》,宣言固然影響力并不年夜,但也反應了人權題目對東盟地域日益主要的實際。
但盡管這般,由于東友邦家的當局和社會對于能否應樹立區域性人權機制以及應當樹立什么樣的人權機制等題目看法不合很是嚴重,是以自1993年之后,東盟在樹立區域性人權機制方面遲遲未能取得本質性停頓。直到2007年11月東友邦家經由過程《東盟憲章》,東盟樹立區域性人權機制的標的目的才逐步開端明白上去。該憲章不只明白將“尊敬基礎不受拘束,增進和維護人權以及增進社會公理”作為東盟及其成員國應當遵照的基礎準繩,並且還初次確認“東盟應都處於劣勢。樹立一個東盟人權機構”。2009年10月,東盟正式成立了由列國當局代表構成的東盟當局間人權委員會,并且很快就將制訂《東盟人權宣言》作為該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由東盟當局間人權委員會主導的《東盟人權宣言》從草擬到經由過程的時光并不算太長,但草擬的經過歷程從一開端就佈滿爭議。2010年9月,東盟當局間人權委員會決議將草擬任務分兩步走,先是成立一個草擬小組專門擔任宣言的草擬任務,然后由當局間人權委員會包養網停止修正。當局間人權委員會給草擬小組確立的領導思惟是要其充足斟酌到“國度和地域的特別性以及對東盟外部存在之分歧政治、汗青、文明和宗教佈景的彼此尊敬,并且斟酌權力與義務之間的均衡”。[2]但對于若何貫徹這個領導思惟,東盟列國代表在草擬宣言的經過歷程中爭辯依然很是劇烈。爭辯重要在偏向廣泛人權不雅的印尼、泰國和菲律賓與以越南、老撾為代表的偏向特別人權不雅的國度之間睜開。新加坡、馬來西亞、緬甸、文萊、柬埔寨諸國盡管有時也贊成印尼等國的不雅點,但總體而言偏向越南、老撾的態度。[3]除了當局間的爭辯外,西北亞以及東方的非當局組織也對宣言的草擬方法和內在的事務不竭提出批駁。由于當局間人權委員會草擬經過歷程比擬機密,其草案的內在的事務也遲遲不克不及獲得公然,良多非當局組織對此提出了嚴格批駁,甚至結合國人權高專也一度參加批駁的行列。在宣言草案內在的事務泄露后,對其內在的事務的批駁更是不停于耳。在宣言草案提交給東盟列國外長后,又由於爭議宏大而不得不停止近兩個月的交際會談,直到2012年11月東盟領袖會議前夜才告竣分歧。從《東盟人權宣言》的草擬經過歷程也可以看出,盡管一體化過程不成攔阻,但東盟列國的人權不雅念依然存在很年夜的差別,恰是這種宏大差別使得該宣言在很年夜水平上很是具有東盟特點,也使宣言經由過程后不成防止激發國際社會的爭議。
但盡管這般,我們仍是不克不及否定《東盟人權宣言》的經由過程對于東盟甚至亞洲和世界的積極意義。對于東盟來說,經由過程宣言對《世界人權宣言》規則之諸多人權簡直認至多表達了人權態度差別很年夜的一切成員都城愿意遵照國際人權法的政治意愿,它也預示著東盟將采取更為積極的人權政策。對于努力于區域整合的東盟來說,宣言的經由過程既是東盟往政治一體化標的目的邁進的象征,也是繼建立當局間人權委員會之后東盟區域性人權機制扶植方面邁出本質性一個步驟的標志,宣言可以說為未來東盟樹立更強無力的國際人權維護機制奠基了主要基本。
由于《東盟人權宣言》是亞洲地域經由過程的第一份具有本質意義的區域性、綜合性人權宣言,是以它的經由過程是亞洲在樹立區域性人權機制方面的一個嚴重衝破,對樹立其他亞洲次區域甚至籠罩全部亞洲的人權機制也具有主要的示范意義。在全世界范圍包養網 花園內,亞洲是今朝唯一一個缺少籠罩全洲的區域性國際人權機制的年夜洲。自1948年結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經由過程之后,人權的全球化曾經成為一個不成攔阻的海潮,不只以《國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條約》和《經濟、社會、文明權力國際條約》為焦點的全球性人權條約取得越來越多國度的接收,並且各類區域性人權機制也紛紜得以樹立。從20世紀50年月以來,歐洲、美洲和非洲都先后樹立了以區域性人權條約以及人權法院為基本的區域性人權機制。但與上述區域比擬,亞洲迄今依然沒有一個實用于全亞洲的區域性國際人權條約,更談不上存在保證人權的區域性國際人權法院,甚至連一個不具法令效率的綜合性亞洲人權宣言也不存在。[4]
從今朝曾經樹立的區域性人權機制看,與全球性人權機制比擬,區域性人權機制具有良多上風:區域內的國度因地輿附近,在汗青、文明、不雅念、宗教等方面凡是會具有比擬年夜的類似性,絕對更不難對人權題目告竣共鳴,是以往往可以經由過程比全球性人權條約加倍合適本區域現實、更為詳細的區域性人權條約,并且也更不難樹立加倍具有可操縱性、更強無力的人權保證機制。歐洲、包養美洲、非洲都曾經先后樹立區域性國際人權法院,而結合國迄今依然缺少一個國際人權法院就是一個很好的證實。正因這般,結合國一向以來都幾回再三試圖推進區域性人權機制的樹立和成長。早在1977年,結合國年夜會經由過程的決定就呼吁“那些人權範疇還不存在區域性設定的國度斟酌批准在各自地點區域樹立增進和維護人權所需的恰當區域性機制”。[5]1993年結合國世界人權年夜會經由過程的《維也納宣言和舉動綱要》明包養網白認可“區域設定在增進和維護人權方面起著最基礎性感化”,并重申“需求斟酌在尚不存在增進和維護人權的區域和次區域設定的處所建立這類設定的能夠性”。在其他年夜洲都曾經存在區域性人權機制的情形下,《維也納宣言和舉動綱要》現實上重要是催促亞洲地域積極采取舉動,盡早樹立區域性人權機制。
亞洲國度固然為樹立亞洲區域性人權保證機制采取了一些舉動,但一個不得不認可的現實是,在《維也納宣言和舉動綱要》經由過程20年后亞洲的區域性人權機制依然沒有獲得任何本質性停頓。在199包養網3年亞洲列國當局為介入世界人權年夜會而經由過程的《曼谷宣言》曾“重申有需要切磋能否能夠在亞洲建立關于增進和維護人權的區域設定”,但20年后,這種全亞洲性的人權機制區域設定終極依然限于“切磋”階段。亞洲區域性人權機制的難產在很年夜水平上與亞洲國度地區的寬大以及列國之間在政治、經濟和文明以及汗青等方面過于多元化有很年夜的關系,也與亞洲國度的人權不雅念不太發財有關系。2004年結合國人權高專就曾指出,在亞洲52個國度中,只要3個國度所有的參加了結合國七年包養網夜焦點人權條約,是以必需充足認識到“要在這個這般廣袤和多元的地域告竣樹立人權機制的共鳴存在極年夜的艱苦”。[6]是以,即使在可預感的未來,要樹立亞洲區域性人權機制也盡非易事。
在樹立籠罩全亞洲的區域性人權機制很是艱苦的情形下,樹立亞洲次區域人權機制就成為一個加倍可行的選擇。今朝伊斯蘭世界曾經經由過程了若干人權宣言,阿拉伯國度同盟經由過程的《阿拉伯人權憲章》也曾經于2008年正式失效,不外,由于阿盟是橫跨亞非國度的國際組織,是以阿拉伯地域國度人權機制并不克不及算純潔的亞洲次區域人權機制。另一個有盼望樹立亞洲次區域人權機制組織的是南亞區域一起配合同盟包養網 花園,但由于其迄今仍未能經由過程綜合性的區域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條約,是以此刻還不克不及說其曾經樹立了亞洲次區域性人權機制。今朝在樹立亞洲次區域的人權機制方面邁出本質性一個步驟的就只要東盟,它不只曾經樹立了東盟當局間人權委員會,並且還經由過程了《東盟人權宣言》。跟著東盟一體化過程的加速,東盟區域性人權機制還無望進一個步驟獲得加大力度。是以《東盟人權宣言》及其確立的東盟區域性人權機制對于亞洲而言確切具有首創性的主要意義。
二、《東盟人權宣言》與國際人權尺度的差別
《東盟人權宣言》是人權態度差別較年夜的東盟列國最后讓步的產品,這種讓步性決議了它的內在的事務既有與國際人權尺度相容的一面,也有帶有西北亞特點但卻與國際人權尺度不相符的一面。假如單從《東盟人權宣言》規則的內在的事務看,它可以說是到今朝為止全世界范圍內內在的事務最為周全的人權宣言之一。《東盟人權宣言》基礎是以《世界人權宣言》的內在的事務為基本制訂的,但在某些方面卻年夜年夜超出了《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其他國際人權文書的規則。
起首,從宣言的構造上看,《東盟人權宣言》不只有凡是人權宣言所具有的序文和實體權力清單,並且還有像人權條約那樣專門闡釋人權不雅念、人權實行方法等方面內在的事務的“普通準繩”。例如,該宣言第6條規則了小我的權力與任務相均衡準繩,第7條規則了對人權廣泛性與特別性關系的基礎熟悉,第9條則確認了人權維護經過歷程中應遵守的非選擇性、非輕視性、非抗衡性以及防止人權雙重尺度和政治化準繩。這些規則接收了1993年亞洲國度經由過程的《曼谷宣言》以及《維也納宣言和舉動綱要》中的部門內在的事務,但也有某些分歧于上述文件的表述。《東盟人權宣言》確認的這些人權“普通準繩”現實就表白了東友邦家在看待人權題目上所持的基礎不雅念和立場。
其次,從實體權力的清單上看,《東盟人權宣言》不只確認了《世界人權宣言》規則的一切國民權力和政治權力以及經濟、社會和文明權力,並且還確認了成長權、周遭的狀況權與戰爭權這三種所謂的第三代人權。這些權力固然在某些全球性人權宣言和區域性人權條約中獲得了確認,但在全球性國際人權條約層面還缺少足夠的國際法基本。例如,成長權只是獲得了結合國1986年《成長權宣言》、1993年結合國《維也納宣言和舉動綱要》以及《非洲人權與平易近族權憲章》的明白確認;今朝固然有某些區域性國際人權條約確認了小我的“安康周遭的狀況權”(如美洲《圣薩爾瓦多議定書》第11條)或許平易近族的“周遭的狀況權”(如《非洲人權與平易近族權憲章》第24條),但結合國1972年《人類周遭的狀況宣言》、1992年《關于周遭的狀況和成長的里約宣言》等結合國文件卻只是確認了維護周遭的狀況的主要性,而沒有直接確認作為人權的周遭的狀況權;戰爭權作為人權的國際法基本也比擬懦弱,1984年結合國年夜會經由過程的《國民享有戰爭權宣言》只是確認“我們星球上的國民”“享有神圣的戰爭權”,《非洲人權與平易近族權憲章》第23條也只確認“一切平易近族”享有“戰爭與平安”的權力,兩者都沒有確認戰爭權是一項小我權力。而《東盟人權宣言》不只把“享有平安、干凈和連續的周遭的狀況的權力”視為“每小我”的權力,並且還把成長權與戰爭權都視為“每小我”以及“東盟各平易近族包養”享有的權力。是以,在對第三代人權的全體確認方面,只要《非洲人權與平易近族權憲章》可以與《東盟人權宣言》相媲美,表現了比擬光鮮的成長中國度人權不雅念特點;不只這般,《東盟人權宣言》還進一個步驟周全擴大了這些權力的主體,從而使其在各類全球性和區域性人權文件中獨樹一幟。
第三,在某些權力條目的內在的事務上,《東盟人權宣言》也比《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國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條約》《經濟、社會、文明權力國際條約》的規則有提高之處。例如,該宣言第2條反輕視條目規則的制止輕視的來由中,明白增添了年紀和殘疾兩個包養網排名原因;第4條有關“婦女、兒童、白叟、殘疾人、移徙工人以及懦弱和邊沿化群體的權力是人權和基礎不受拘束不成讓渡、不成離開和不成朋分的構成部門”的規則擴大了條約的規則;第13條有關制止奴役條目比條約增添了任何人都不受生齒生意或銷售(包含銷售人體器官)的規則;第28條有關適足生涯水準權的條目不只比條約加倍明白地枚舉了食品權、穿著權和住房權,並且明白將享有醫療保健和需要社會辦事的權力、享有平安飲用水和衛生的權力也作為這個權力的無機構成部門;第29條安康權的條目特殊規則“東友邦家應為戰勝在防范、醫治、照料和支撐沾染沾染病(包含艾滋病/毒)人士經過歷程中激發的臭名化、緘默、否認和輕視題目發明積極的周遭的狀況”;第30條有關社會保證及母親和兒童權力條目特殊規則了無論婚生仍是非婚生兒童都應享有劃一的社會維護。這些在必定水平上超出《世界人權宣言》和兩個全球性人權條約的規則至多表白,《東盟人權宣言》也顯示了總結并超出現有國際人權尺度的愿看和盡力。
但是,《東盟人權宣言》在權力內在的事務上的周全和提高并沒有遭到幾多追蹤關心,而此中有關反應東盟特別人權不雅念的準繩和規則則遭到國際社會的激烈批駁。結合國人權高專納維?皮萊(Navi Pillay)在該宣言經由過程之前就頒發講明以為《東盟人權宣言》存在某些不合適國際人權尺度的原因,并呼吁東友邦家引導人從頭審議宣言草案;在該宣言經由過程之后,她又表現,該宣言依然保存了某些不合適國際尺度的說話。[7]結合國人權理事會部屬的人權狀態和諧委員會頒發的講明固然認可《東盟人權宣言》具有里程碑的意義,但也以為良多規則都不合適國際人權律例尺度。[8]包含國際年夜赦組織在內的60多個國際和東盟外部非當局組織則對該宣言提出了加倍嚴格的批駁,它們不只批駁該宣言的制訂經過歷程缺少通明性,並且還以為該宣言只是一種“國度權利宣言”,[9]該宣言被稱為人權宣言“名存實亡”。[10]美國當局也傳播鼓吹,東盟經由過程的人權宣言不合適國際尺度,並且能夠會被該地域的獨裁政權所應用。[11]
國際社會對《東盟人權宣言》批駁的核心重要集中在表白東友邦家對人權的基礎立場和不雅念的諸多“普通準繩”上,但也指向個體詳細權力的表述。國際社會之所以對于這些規則提出批駁,最焦點的一個來由就在于,宣言的這些規則不合適國際人權尺度,從而為有關國度限制甚至褫奪宣言規則的詳細權力年夜開了便利之門。綜合而言,這些涉包養網心得嫌不合適國際人權法表述或許能夠對權力施加不恰當限制的條目重要包含如下一些內在的事務。
第一,宣言第8條規則:“人人外行使人權和基礎不受拘束時應斟酌旁人的人權和基礎不受拘束。人權和基礎不受拘束的行使只應受法令所斷定的限制,斷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標在于包管對旁人的人權和基礎不受拘束賜與應有的認可,并在一個平易近主的社會中順應國度平安、公共次序、公共衛生、公共平安、公共品德以及國民廣泛福利的合法需求。”權力限制條目在國包養網際人權文書中并不鮮見,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29條第2款就規則:“人人外行使他的權力和不受拘束時,只受法令所斷定的限制,斷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標在于包管對旁人的權力和不受拘束賜與應有的認可和尊敬,并在一個平易近主的社會中順應品德、公共次序和廣泛福利的合法需求。”但很顯然,《東盟人權宣言》第8條比《世界人權宣言》多了“國度平安”、“公共衛生”、“公共平安”三個限制原因。但這三個限制權力的原因在國際人權法中也并非不存在,它們也可以成為限制特定人權的合法來由。例如,《國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條約》第12條就規則,對遷移不受拘束可認為了“國度平安、公共次序、公共衛生或品德”而經由過程法令予以限制,第22條規則的結社不受拘束也確認國度可以以異樣的來由經由過程法令予以限制。但是,這并不料味著《東盟人權宣言》的規則就是公道的,由於《國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條約》中這些可以組成限制權力合法來由的“國度平安”、“公共衛生”、“公共平安”原因都只是針對詳細的某項權力和不受拘束而言的,而《東盟人權宣言》第8條的規則卻使以這些原因為由限制權力成了實用于其確認之一切人權和基礎不受拘束的“普通準繩”,這就意味著,即便是那些《國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條約》明白規則不成克減的權力和不受拘束(如不受奴役的不受拘束,思惟、良知和宗教不受拘束等),東友邦家也可以以此為由停止限制。從這個意義上說,該宣言中這般廣泛的權力限制條目確切年夜年夜超越了今朝國際人權法的規則。
第二,宣言第6條規則:“對人權和基礎不受拘束的享有必需與實行響應的任務相均衡,由於任何人都對一切其別人以及其所生涯的社區和社會負有義務。”在人權文書中呈現有關小我應負之任務的規則并不新穎。《世界人權宣言》第29條就有“人人對社會負有任務,由於只要在社會中他的特性才能夠獲得不受拘束和充足的成長”的表述,但該條只是廣泛地確認人對社會負有任務,卻并沒有像《東盟人權宣言》那樣請求享有詳細權力時必需與實行響應的任務相“均衡”。在國際人權條約詳細的權力條目中也存外行使某項權力必需實行響應之任務的規則,例如,《國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條約》第19條第2款就特殊規則,行使不受拘束頒發看法的權力“帶有特別的任務和義務,是以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也僅僅是個體條目的規則罷了。與《東盟人權宣言》第8條一樣,第6條把權力行使與任務實行相均衡作為一項宣言準繩也意味著它實用于宣言規則的一切權力,包含那些《國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條約》明白規則的即使在社會緊迫狀況下也不得予以克減的權力,并且這也暗示國度可以以均衡權力和任務的關系為由限制權力。是以,這種有關權力與任務關系的表述方法在必定意義上確切超越了今朝國際人權文書的規則。
第三,宣言第11條有關性命權的條目規則:“人人有應受法令維護的固有性命權。除了按照法令,不然不得褫奪任何人的性命。”這個有關性命權的條目也與《國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條約》有關性命權的規則存在一個明顯的差別。該條約第6條規則:“人人有固有的性命權。這個權力應受法令維護。不得肆意褫奪任何人的性命。”與之比擬,《東盟人權宣言》第11條存在的最年夜題目是,其對性命權的保證力度顯然比國際人權條約要弱了良多。依據條約的規則,國度即使是根據法令也“不得肆意褫奪任何人的性命”,但很顯然,假如依據《東盟人權宣言》第11條,國度按照法令就可以褫奪任何人的性命,這就使得性命成了國度按照法令就可以肆意褫奪的工具了。是以,在保證性命權這個最主要的人權上,《東盟人權宣言》的規則顯然比現有的國際人權條約發展了一年夜步。
第四,宣言第22條規則:“人人有權享有思惟、良知和宗教不受拘束。要根絕一切情勢的基于宗教和崇奉的不容忍、輕視和冤仇鼓動。”這個條目并不只僅只是一個思惟、良知和宗教不受拘束條目,第2句話現實上也觸及到同等權、表達不受拘束等方面的權力內在的事務。在表達不受拘束方面,它又觸及到在表達有關宗教和崇奉題目時的限制題目。《國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條約》第19條規則的表達不受拘束只能為了“尊敬別人的權力或聲譽包養網比較”以及“保證國度平安或公共次序,或公共衛生或品德”的目標由法令予以限制;條約第20條也只是請求法令制止“任何宣傳戰鬥的宣揚”和“組成鼓動輕視、仇視或強橫”的“任何宣傳平易近族、種族或宗教冤仇的主意”。但《東盟人權宣言》第22條的規則則能夠把基于宗教和崇奉而激發但屬于談吐不受拘束范疇的沖犯性說話(但遠未到達宣傳宗教冤仇)也歸入制止的范圍,從而對談吐不受拘束組成超出國際人權尺度的不恰當限制。
《東盟人權宣言》的上述條目都與國際人權文書的相干規則存在較年夜的差別,并且這些差別無一破例地都使宣言規則的權力和不受拘束遭到了比國際人權尺度更多的限制。《東盟人權宣言》之所以遭到國際社會批駁,其最基礎的緣由就在于此。例如,結合國人權狀態和諧委員會現任主席弗斯特(MichelForst )就以為,《東盟人權宣言》性命權條目中“依據國度法令”的規則有能夠被列國用來攔阻國際人權機構查詢拜訪 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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