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旭晨:近代推包養經驗司法運轉及其睜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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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清末的法制變更,創立了近代意義上的司法軌制,其與之前的司法,從軌制設定、專門研究化水平、運轉方法等方面軌制懸殊。它是以平易近主政治形狀、古代法令教導、古代經濟體系體例為依托的軌制情勢。這種軌制現實意義上的完全運轉始于平易近國時代,平易近國時代的司法軌制經過的事況了創制、運轉和變異三個階段。本文對實在際運轉後包養網果停止了學理意義上切磋與剖析,不只僅意圖為實際追求一種汗青的鑒戒,也欲經由過程這種探討,使近代司法運轉的意義更為了了。

要害詞:司法運轉;近代;清末立憲;司法軌制;

汗青上清末憲制改造以及此后的辛亥反動,對于傳統中國而言意義嚴重。此一時辰被董彥斌師長教師命名為憲制時辰,其以為足以與堯之立國,漢之立教相儔,而為傳統中國汗青成長要害的三個時代。

當一個社會方才進進產生變更之時,反身回想便是阿誰方才逝往的汗青陳跡,人們不免幾次瞻顧,並且往往對于新往事物之間的異同難于辨別。他們不單會用舊思想往懂得新事物,也會包養用往事物往附會新事物。

如所周知,所謂傳統的司法軌制,現實上是依據那時的司法軌制對現代具有類似本能機能的軌制情勢的一種附會。真正的的情形是,現代的司法軌制存在于有與無之間,說其無,史跡昭昭有其事;說其有,僅有神似有形同。研討者們已經反反復復地闡述現代傳統法令軌制下的司法軌制,他們往往會羅列出各種表象、引述各種實際、應用各種方式,甚至嚴厲地引進了各種實際的形式、范式,但終極也難以令人佩服,終覺與古代司法軌制有六合般之隔斷。緣何這般?侯欣一傳授的答覆最為直截了當,其言:“中國傳統的司法軌制,與古代司法軌制有著實質的差別,切忌將兩者同等視之。……中國傳統社會司法與行政不分,因此最基礎就不存在此刻意義上的為完成司法權而建立的自力的審訊機關,從中心到處所均是這般,不論這一機關若何稱呼。”[1]3自己完整贊成這個學術判定。近代意義上之司法比之于現代傳統法令下之司法,如同鐘表比之于日晷,功用有附近之處,而運轉之道理完整分歧。對近代中國而言,司法完整是一種新型的軌制情勢,其在近代中國構成于晚清法制變更之中,具有持續性的正軌運轉在平易近國時代。

所謂“必有其事,后研其道”,司法此刻曾經成為近代中國外鄉的一種不成或缺的軌制情勢。那么這種新型的軌制在近代中國最後的運轉後果若何呢?有諸多的研討者包養對此題目加以探討。這種研討結果多則多矣,但罕有真正具有學術意義的著作。

一部真正的學術著作要同時到達如下三個目標簡直是不成能的。其一,使讀者領會到瀏覽的樂趣;其二,使讀者獲得實證的常識;其三,使讀者激起起感性思慮的愿看。侯欣一傳授的高文《創制、運轉及變異》,對于很多研討者而言,可以說到達了這個目標。讀畢此書,不由心生感嘆:只要少少數法史研討者可以或許把這般繁復的史料處置、了了的事務重塑和靈敏的學術判定應用于一部學術著作傍邊。

從取得實證常識而言,生怕到現今為止,還沒有人將與平易近國時代司法運動相干的這般多的真正的資料匯集于一部著作之中。作者以近代西安處所法院三十余年的汗青變遷為基礎線索,把全部平易近國時代的有關司法的相干軌制構建、實際摸索、現實運作、社會評價、小我表述等等,以分歧的情勢采取分歧的寫作技能融匯于這部著作之中,內在的事務可謂宏富,情勢可謂廣博。

從激起讀者思慮的包養網角度而言,這部書可稱啟發之作。作者并非簡略枚舉史料,而是將古代司法從不雅念到現實的成長頭緒梳理得條分縷析,將軌制的design到詳細的履行交接得明白明了。對司法經過歷程中觸及到的各類原因都停止了現實層面的描寫和價值層面的判定。讀者可以從素材中構成熟悉,從熟悉中構成思慮,可以對汗青的真正的性加以評判,也可以對作者的偏向性加以評判。這些都可以讓讀者尋著平易近國司法汗青成長的軌跡完成本身的探討之旅,甚至可以超出平易近國這個特定的時代走向更遠的汗青或更近的實際。

為寫作這部著作,侯欣一傳授傾二十年之力,披覽了數以百萬計字數的原始檔案,大批平易近國時代的報刊及當局公報,以及各類材料匯編、文集、回想錄,各類志書,數百種的學術著作和學術論文。特殊是對原始檔案材料的特別處置和恰到好處地應用,使這部著作不單具有極高的學術價值,更經由過程難以復制的實證資料,成績了一項具有標志意義的學術結果。可以說,后人欲研討平易近國時代的包養網司法軌制,不克不及不參考這部巨著。在這部著作中,作者將平易近國時代的司法軌制劃分為三個部門:創制、運轉、變異。這包養種劃分看似隨便,但現實上顯示了作者在構造上的良苦專心,其很是適當地將平易近國時代司法的完全經過歷程及其全體後果顯示出來。

筆者認為,雖將平易近國時代的司法劃分為三個部門,但完整可以集中于運轉部門加以探討,創制是運轉的開始,變異是運轉中的題目。以下沿著這個思緒包養網,重要應用侯著為我們供給的忠誠靠得住而又詳盡細致的素材,探討一下平易近國時代司法運轉之後果。

平易近國時代的司法軌制當然為平易近國當局所創制,但近代司法軌制的開始應當追溯到清末的軌制變更。

要切磋現代為什么沒無形成東方式的司法軌制,就如切磋東方國度為什么沒無形成中國現代傳統的行政司法合一軌制一樣,沒有任何意義。由於二者實質上的分歧就是他們各自存在的意義。我國傳統法令軌制之中,司法與行政在極年夜水平上重合,既可以說司法被歸入于行政之中,也可以說行政權的重要內在的事務為司法。現實上,所謂東方的司法軌制也是一種新型的軌制情勢,是人類進進到產業時期以后,跟著平易近主憲制簡直立而生長的,包養網其與以往的東方舊軌制也有最基礎性的差異。只是在其確立之初,它們直接收到東方文明的影響,構成了一種東方式的表面。

對于近代中國司法軌制的創制,我們應當若何熟悉呢?這種創制真正在軌制的情勢和精力上都是忠誠而正確的嗎?對此,學人的熟悉有極年夜的分歧,此中否認性的評價似乎更占大都。若有研討者以為:“近代中國從未構成一種對東方軌制當真研討的迷信精力,而是對其直截了本地截取,同看待本身的文明傳同一樣的草率。人們只想獲得東方憲治的果實,而不愿意在兩種軌制后面的兩種分歧的文明高低苦工夫,這種適用主義招致人們對包養網東方政治軌制和審訊自力的膚淺懂得。”[2]

自己以為,這種判定是沒有現實根據的。起首,那時對東方軌制的研討是當真的,是具有迷信精力的,對審訊自力的懂得并不膚淺。其次,人們對于東方憲制的結果,并非只想簡略取得,而是有著本身的思慮和熟悉,有實在際的奮斗與尋求。

洋務活動時代,鄭不雅應就曾發布仿效東方國度,樹立東方類型的司法機構,其言:“歐美國際城市必由刑部哌臬司以司鞠事,中國亦宜于中外互市之地,專設刑司以主中、外上控之案。”[3]這種熟悉仍是一種具有軌制概況察看的性質,但此后,歷經戊戌變法的思惟發蒙,以及清末的法制變更、立憲活動及辛亥反動中的政治思惟傳佈,有關平易近主憲制的思惟曾經被完全、深刻地引進到近代中國。有關這一方面的內在的事務,限于篇幅,本文未幾贅述。在《創制、運轉及變異》中,作者曾引了平易近國初期年夜總統黎元洪的一段話:“認為司法欲有自力之精力,必使司法先有自力之經費,無論何項征稅或附加稅,但指定一宗的款以辦司法,較諸耗有益之費以養兵,為益多多矣。”[1]649由此可以看到,黎元洪熟悉到,審訊自力有助于處理社會膠葛。

近代意義上的司法,一個主要的方面就是由專門研究的司法職包養網員停止專門研究的司法運動。司法除了具有自力性以外,專門研究性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侯著對此項內在的事務著墨甚多,特殊是關于司法專門研究職員的闡述周全而有學術參考價值。近代司法最主要的一個方面是要有響應的司法人才,只要具有響應的法令常識的人才幹使近代司法系統得以運轉。在本書中,各類司法職員的各種情形都記敘得很是準確,不單使我們在幾十年后的明天讀到此處時,有如臨其境的感觸感染,且讓我們對中國現代的法令專門研究的狀態加以思慮。

清末法制變更之前,法令之學在近代中國完整沒無形成一個自包養力的學科。現實上,中國現代不唯沒無形成法令專門研究,也沒無形成近代意義上的各類專門研究。我們假如心平氣和地想一想,此刻意義上的專門研究,如建筑師、測繪師、醫師、管帳師、lawyer 這些具有代表意義的專門研究人才,在現代中國完整不存在。

現代中國為什么不需求專門研究?緣由能夠良多,但禮法的統治盡對是此中最主要的緣由。現代中國在周禮的規制下,所謂萬事皆有程式。全國萬事都被規范于禮的范疇之內,小我不克不及與其相對抗。此中建筑業最具有代表包養網性。傳統建筑自包養古就被規則必需合適禮的規制,皇宮、王府、府衙、商號、平易近居,各有響應嚴厲的範圍與款式上的請求。故而,現代最基礎不需求建筑師,依照規則的建筑程式修培養可以了。魏晉南北朝時代,異族進侵,中國固有禮法遭到外來文明的沖擊。特殊是釋教進進,給傳統中國帶包養來了很多變更,這種變更延續至唐朝。在建筑範疇,很多詳細奇特性的建筑在這一時代呈現,如各類古剎和塔式建筑,都有建筑技巧、design理念、藝術表示上的衝破,而莫高窟、云岡石窟、龍門石窟這種具有宗教意義和藝術價值的建筑一時光層出不窮。此后,在唐律準乎禮的禮律系統完整構成后,周密的禮法又使“聽到你這麼說,我就放心了。”蘭學士笑著點了點頭。 “我們夫妻只有一個女兒,所以花兒從小就被寵包養網壞了,被寵壞了,得中國的建筑完整掉往了成長的能夠。在禮法的規范下,皇家有皇家的規制,王公貴族有本身的規制,各級官員有本身的規制,士農工商也都各安其所。這些規制都是被法令明文規則的,不答應被違背,若有違背,就是逾制,就是犯法。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還需求有發明性的建筑師嗎?完整不消,也不成能用。故而,沒有一個建筑專門研究也就瓜熟蒂落了。以此推演,我們可以了解,在傳統中國,任何專門研究都是不需求的,故在社會教導層面,人才的培育都是以所謂通才為尺度。這在一個農業社會中是完整可行的,但到了產業時期就完整不成行。產業社會的特征之一就是社會分工巧化,專門研究人才是社會的必須品。

就近代司法而言,它不只僅是一種強迫,更是一種判定,是鑒定兩邊對錯的一種方法。從強迫而言,它本源于權利;從鑒定而言,它本源于技巧,而構成技巧的道路是專門研究化。

前人曾言,有治人,而后有治法。從所謂治人的意義上而言,古代司法創制的重要義務就是把司法官從具有通才的行政官員轉化為專門研究的裁判者,但這里的差異何止道里計?平易近國時代,距傳統中法律王法公法律軌制終結不遠。在這短短幾十年間,近代司法人才是若何培養的?成效若何?

從某種角度而言,中國近代司法軌制的創制應當重新型法令教導的鼓起為開始。比擬斷定地說新型法令教導是在1904年新學制 (癸卯學制) 斷定后確立的,在這個學制中,對法令教導加以軌制上簡直立。

有研討者以為,近代中法律王法公法學教導的興修不克不及回結于清末變更,而要綜合其他舊式教導和處所的改造。有研討者以為,其可追溯到同文館開設萬國公法課程始,有研討者以為應當以北洋年夜學、山西年夜學等開想法律課程始。但筆者以為,那些有關法令教導的內在的事務都屬于一種萌芽的性質,不克不及屬于法令教導的創立。還有人把留日進修法令的留先生也算進近代中法律王法公法律教導之內在的事務,這更是不合錯誤的。無論這些法科留日的先生多少數字有多年夜,影響有多深遠,這些都是japan(日本)教導的結果,不克不及回進近還給妃子?”藍玉華小聲問道。代中法律王法公法律教導的內在的事務中。

新型法令教導的創立要有必定的尺度:有軌制的依托,成為正軌教導的一部門,在學制中表現;有實際的需求,成為新型司法的履行者;有實行的前提,有持續性的需求;有必定的範圍,各類條理,各類方法;有實行的原則和準繩,接收教導者成為正路之士;從這些包養網方面看,只要清末法令變更后,古代的法令教導才真正呈現。而1906年以后,京師法令書院和各地大批法政書院的開設,法令教導蓬勃鼓起,為新型司法供給了最後的人才。平易近國時代的司法組織和司法審訊方法,是清末法制變更的直接延續。這個變更完整是以興措施律教導,培育法令專門研究人才為開始的。

判定司法軌制的創制能否勝利,可以采取多種的角度,參照各類目標。正如侯欣一傳授所言“那時西安處所審訊機關的創制既是器物層面的,也是組織軌制層面的,同時仍是精力不雅念層面的。”[1]31在對那時西安法院在器物層面的法院物資扶植和組織軌制層面的個人工作群體與外部組織等外容停止了考核后,作者拔取了一個最為直接的判定尺度。即近代司法軌制下的法庭能否曾經與傳統的衙門差別開來?他以為:“與傳統的衙門比擬,新的審訊機關究竟有了質的變更。此中最最基礎的有二點:第一,不再是一個附屬于行政體系的衙門。……第二,有了本身自力運轉的邏輯及規定。”[1]40

司法的焦點在于審訊,審訊的完成在于法院。故欲對一個國度、一個時代、一個處所的司法狀態加以深條理的清楚,必需要對法院的運轉情形加以周全而細致地清楚。

在《創制、運轉及變異》這部著作中,作者全景式地展示了平易近國包養網時代法院的組織與運轉,從法院外部組織的建立,審訊軌制的同一,到詳細各類案件的審理經過歷程,都用真正的的資料加以細致地重建。雖將眼光聚焦在西安一地,但現實上全部近代中國的司法狀態與全體性成長變更,都在作者的視野之中,并被絕不委曲地展現出來。

司法軌制重要經由過程法院的審訊任務得以運轉。但在司法軌制運包養網轉的最後時代,其權利構造與性質沒有被全社會所熟悉,特殊是在社會大眾的層面沒有被熟悉,故其運轉的效能與效力仍是遭到了必定的影響。

司法權在包養網古代社會中的成長,對于東方國度而言,是一種不竭擴大的權利。而對于近代中國而言,它成為了一種被限制的權利,由於它與以往那種審、判、履行合一的官府斷案比擬較,權利似乎遭到了諸多的限制。故而,在社會大眾眼中,以往執掌司法權的官府年夜老爺是真正的權利者,是具有司法裁判才能的權利者。而新軌制下的司法者,只是權利極為無限的裁判者。是以,其在社會上的位置不單沒有上升,反而有所降落。

舊時大眾對于行政官員害怕如虎,由於”很多。有人去告訴爹地,讓爹地早點回來,好嗎?”他可以隨時對其人身停止傷害損失,他們可以在任何時辰,任何情形下顯示其權利,而近代司法者則沒有這種勢力或許官威。舊時的法官對社會大眾而言,他缺少勢力的力度。

法官是法令的說明者,更是社會次序的保護者。恰是由於司法可以不竭回應人們的需求,所以司法才得以構成一種特別的權利,并不竭成長和完美。

在司法的專門研究性獲得基礎保證的條件下,平易近國的司法運轉是比擬順暢的。可以說,近代司法在平易近國時代運轉的後果,必定時光內是比擬明顯的。作者援用了一些代表性人物的評價。[]其一是1923年,張耀曾等人的評價,可以代表官方的評價,此中稱:“年夜體言之,各省司法較諸行政成就或優。……司法職員,雖供職之勤惰,容有分歧,而類能安分守己,不逾軌范。”其二是摘自1930年《法令評論》雜志中學者的文章,“各類公事員中……比擬無玷于官箴官常者,亦惟司法官。”其三為法學界人士江庸,他以為,司法人才整潔,勝過其他機關。其四為1926年本國專家察看團的察看,“法官與查察官……熟諳法院實用之法令與法式,加以對于所判案件能為最穩重之研討。”其五則為1947年美國駐法年夜使的訪華不雅感:法官待遇微薄,生計艱巨,雖有貪污分子,但年夜體上都可以或許忍耐苦楚,明哲保身。

讀者可以看到,這五則評論,前五則都是二、三十年月,只要第五則是平易近國早期的。此中前五則包養網都對司法運轉的詳細狀態贊賞有加。第五則只是一種泛泛而談,于司法運轉的內在的事務相往較遠。

可以說近代的司法軌制具有必定效力。緣由安在?其一,最後的司法軌制的引進是比擬完全地引進;其二,司法權與其他權利之間的沖突比擬小;其三,其他類型的權利對司法的影響比擬小。亦有研討者對這段汗青的司法軌制采取最基礎否認的立場,以為:“從1912年到1927年的平易近國北洋當局時代,法令與司法成長的一個顯明特色,就是情勢上看雖有所提高,但從本質上看,卻不只較之辛亥反動時代,甚至較之包養清末法制與司法改造時代,都年夜年夜發展了。”但論者指出“這一時代的司法訴訟軌制也有前提地引進諸如無罪推定、法式法定準繩、兩造同等準繩、真正的發明準繩等近代東方的司法訴訟準繩,以及合議軌制、審級軌制、公然審訊軌制、回避軌制等近代東方的司法訴訟軌制,在必定的水平上推進了從傳統到近代的司法軌制的轉型與成長。”[4]

所謂變異,本質上就是司法的自力從情勢到精力上被轉變。審訊自力在晚清變更中成為主流。其標志就是那時的政權組織、軌制構造都是以審訊自力為準繩樹立起來的。審訊自力的意義安在?除了一種政治社會的權利設定之外,對于社會與近代社會大眾而言,審訊自力意味著對公正、效力的保證。

政治權利的來源已經被表述為有數種的方法,以致于最基礎無法完整斷定何者是更正確的描寫。近代思惟家們經由過程不竭的實際摸索,將權利回結若干分歧的類型,這品種型簡直定,一方面是對過往社會包養中權一樣的美麗,一樣的奢侈,一樣的臉型和五官,但感覺卻不一樣。利類型的汗青總結,也具有一種斷定的意義;這種斷定對古代和未來社會中的權利組織情勢供給了運轉的基礎前提和方法,同時,有用地打消了政治權利的凌亂狀包養網況。最主要的是使社會個別可以清楚地辨別這些權利,并告竣遵從的前提,進而依附這些權利以藍玉華頓時明白,她剛才的話,包養一定會嚇到媽媽。她輕聲說道:“媽媽,我女兒什麼都記得,她什麼都沒有忘記,也沒有發瘋處理小我的社會需求。經由過程不竭地輿論研討和對實際的總結,這些政治性的權利,被區分為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這些權利或分立或不分立,但其性質曾經被斷定,經由過程法令,這些權利的基礎本能機能被斷定上去。

以賽亞?柏林稱,一切的政治哲學的最基礎題目可以回結為:報酬什么要遵從?從最簡略的小我剖析進手,我們可以比擬清楚地熟悉這個題目。個別對于其他個別的遵從,在普通意義上而言,不過乎有自愿和強迫兩種方法。自愿的包養網遵從,我們可以存而非論。在政治法令的意義上,遵從都是強迫的遵從。就個別而言,或有膂力上的弱勢,或有智力上的優勢,不得不遵從其他個別。但就社會個別而言,這種遵從則不再是強勢與弱勢的題目。作為一個社會個別,他常常會對體質和智力都弱于本身的其他小我表現遵從,這種遵從就是政治意義上的,而非生物意義上的遵從。

侯欣一傳授稱:“到平易近國早期,舊式審訊機關在精力層面卻在不知不覺地產生著變異,與最後軌制design者的幻想漸行漸遠,呈現了形與神的背叛。”[1]3自己基礎贊成他的這個結論,但也有一些分歧的熟悉。自己以為,這種形與神的背叛,并不是不知不覺產生的,而是完整出于社會實際的請求和思惟熟悉上的分歧而有興趣背叛的。

變異使得平易近國時代的法院的性質產生了變更,“一個完整依照東方古代理念design并組建的機構,一個底本被國人寄予極年夜盼望的舊式審訊組織正一點點地向傳統的衙門回回。”[1]619現實上,司法權遭到其他權利的沖擊是平常之事,司法權遭到立法權、行政權的制約都是必定的,甚至是需要的。那么形成變異的成果,除了內部權利的影響之外,還有什么主要的緣由呢?

陳寅恪師長教師在論及接收外來文明思惟之題目時,曾言:“竊疑中國自本日以后,即便可以或許忠誠輸出北美或東歐之思惟,其終局當亦等于玄奘唯實之學,在吾國思惟史上,既不克不及居最高之位置,且亦終回于歇盡者。其真能于思惟上自成體系,有所創獲者,必需一方面接收外來之學說,一方面有良心平易近族之位置。”[5]這段闡述很是經典,以致于曾被有數次援用,而援用的目標都在于證實外來的思惟和軌制,必需與外鄉的現實相聯合,外來的思惟和軌制必需合適外鄉的國情。從某種水平上,這些闡述都有對的的一面,但也給那些被引進的思惟和軌制變異制造了有數的捏詞。

任何一種軌制的移植引進,起首必需是一種完全地引進,只要忠誠地引進,才幹了解實在行的後果若何?了解這種思惟或軌包養制是不是實用于外鄉。若這種引進是不忠包養誠的,就難于了解其後果的真正的性。假如在完全引進后,其在外鄉履行的後果很差,可以了解此包養網中有些原因與我們本身的文明特質有相異之處,找到緣由,加以改良;假如後果很好,天然要持續履行。

人類社會構成一種社會軌制,有偶爾的原因,也有必定的原因。越晚期構成的軌制越多偶爾性,其與天然周遭的狀況以及由此構成的文明特質關系親密,對此,孟德斯鳩曾有清楚的闡述。越走向古代,越走向必定,其與人道有必定的聯絡接觸。

德法律王法公法學家耶林以為:“繼受本國法令軌制的題目不是一個平易近族性的題目,而是一個簡略的目標性的題目,一包養個需求的題目。假如故鄉有異樣好的工具,那么沒有人會往遠遠的國度取來那些工具。”[6]過火地誇大近代法制變更的主動性,就給很多人找到了法制變更掉敗的來由,他們把近代法令軌制,特殊是司法軌制在中國的寸步難行,回結于傳統,回結于文明。現實上,近代中國司法軌制的落后,既不克不及苛責傳統,更不克不及苛責軌制自己。平易近國時代司法運轉的現實狀態充足闡明了這個題目。當這種軌制被完全引進并被現實履行時,其運轉的後果是顯明的,當人們包養在分歧的形式強迫下而往對其停止各種損壞后,其性質必定發生變異,運轉的後果會變差。

近年以來,很多學者都對清末的法令變更停止了深度的挖掘,此中有很年夜一部門人以為中華法系的終結完整是外力所致,是東方列強的強迫所致。這個結論在年夜的方面是對的的,但也確切對這種自願的原因過火夸年夜了。現實上,近代中國的法制變更,古代司法的樹立,除了自願的成分以外,也是社會成長的必定成果。近代司法在平易近國時代運轉的後果闡明,既要尊敬傳統,更應當改革傳統,構成一種合適時期請求的,與古代司法軌制的運轉相吻合的體系體例。

《創制、運轉及變異》是一部真正的學術之作,研討近代司法軌制者,應參考此書,甚至研討現代中國司法軌制者,也可參酌這部著作。本文沿著這部著作供給的思緒,重要應用此中供給的素材,從創制、運轉和變異等方面探討近代司法軌制經過歷程中所觸及的題目,并試圖對近代司法運轉的後果加以一些學術評價。此中有些內在的事務,能夠有掉偏頗,這源于自己對這部包養網著作沒有透闢懂得,甚至還能夠會有一些誤讀。但自己不揣粗陋,拋磚引玉,以期惹起學者對近代司法演進的追蹤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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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古代法學包養》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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